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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商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李强与吴永成、淄博市淄川区双杨镇金马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吴永成,淄博市淄川区双杨镇金马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商初字第1141号原告:李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玉泉,山东正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永成。被告:淄博市淄川区双杨镇金马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金马村。原告李强与被告吴永成、淄博市淄川区双杨镇金马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淄博市淄川区双杨镇金马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回对被告淄博市淄川区双杨镇金马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审 判 员  邹庆国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赵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