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海法商字第011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贾德标与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太仓武港宁太航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德标,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太仓武港宁太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海法商字第01181号原告:贾德标。委托代理人:周秀山。被告: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4号。法定代表人:王玉柱,董事长。被告:太仓武港宁太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苏州西路101号。法定代表人:顾静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德标诉被告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太仓武港宁太航运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贾德标以与货物代理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贾德标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德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415元,由原告贾德标负担。审判员 熊文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培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