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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文商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潘素珍与蔡高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素珍,蔡高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文商初字第73号原告:潘素珍。被告:蔡高艳。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潘素珍诉被告蔡高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肖若楼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