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申字第072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弋×离婚后财产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弋×,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申字第072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弋×,女,1984年11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郁有振,北京市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骆×,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弋×因与被申请人骆×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1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弋×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关于30万元欠条的性质,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法院的认定严重背离客观事实;要房者补钱、让房者得钱的约定是合理合法的,依法应得到支持;要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骆×给付弋×欠款3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书证原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本案二审忽视对骆×反驳主张的举证责任承担及审查,过于强调欠条未直接写明系房屋补偿款的情况,回避对欠条应有法律效力的审查认证,对此均有必要提起再审加以弥补及重新审查认证。综上,再审申请人弋×的再审申请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条件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第(六)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闫 平代理审判员 曹燕平代理审判员 李静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