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足法民初字第0017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医院与曾知平,黄道慧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医院,曾知平,曾勇,黄道慧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足法民初字第00171-1号原告重庆市大足区人民医院(组织机构代码45066687-0),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龙岗西路138号。法定代表人:杨秀江,院长。被告:曾知平,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曾勇,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黄道慧,女,194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大足区人民医院诉被告曾知平、曾勇、黄道慧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大足区人民医院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大足区人民医院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大足区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16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市大足区人民医院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 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曾子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