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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中刑终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刁喜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刁喜良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吉中刑终字第139号原公诉机关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刁喜良,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吉林省梨树县人,汉族,大专文化,系吉林市华成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吉林市船营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辩护人张立飞,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刁喜良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吉高新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刁喜良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树波、代理检察员郑伟光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刁喜良及其辩护人张立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07年至2011年间,吉林市华成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华成学校)负责人被告人刁喜良利用国家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一、二年级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及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的政策之机,先后采取假以与其他职业学校联合办学;免费办中专毕业证、电工证、焊工证、拖拉机维修证;免费搞短期农村劳动力培训等手段,获���他人身份信息,用以注册虚假学籍,充当华成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进而虚报国家助学金拟受助学生人数,骗取国家财政拨款。其间,按华成学校实有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一、二年级学生人数,本应申报国家助学金拟受助学生1488人次,获得财政拨款1116000元。但华成学校先后六次申报七个学期国家助学金拟受助学生5976人次,获得国家助学金财政拨款4482000元,从中骗取国家助学金财政拨款3366000元;骗取2009年秋季学期和2010年春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资金财政拨款214000元;骗取2010年秋季学期涉农专业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资金财政拨款583000元,共计骗取国家助学资金人民币4163000元。2011年7月8日,被告人刁喜良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刁喜良丰田RAV4汽车1辆;扣押华成学校账户资金514734.28元、现金91980元,合计人民币606714.28元,其中193108元已用于退还华成学校在读学生学费。在一审审理期间,法院冻结被告人刁喜良在吉林市中环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的购房款437036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法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认定国家助学金资助及免学费政策的证据。1、财政部、教育部(2007)84号文件《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证明2007年,国家出台政策,对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国家助学金资助,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2、吉林省人民政府(2007)33号文件《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证明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资助两年。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9)442号文件《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吉财教指(2010)1641号《关于下达2010年秋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证明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对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免学费资金补助资金标准为每生每学期1000元。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资金根据实有非涉农专业一二年级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人数的15%核定。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补助资金根据8个城市实有非涉农专业一二年级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人数的10%核定。4、吉林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0)1641号文件《关于下达2010年秋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证明①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在对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的基础上,增加城市家庭困难学生免学费资金。②要求严格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口径核定在校生人数,各学校招收非全日制学生(如短期培训、在教学点分阶段教学等)虽然注册了学籍,但不属于全日制学生,不在免费范围。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虚报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人数,将收回免学费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③免学费资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1000元。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补助资金根据实有非涉农专业一二年级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人数的15%核定;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补助资金根据实有涉农专业一二年级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人数核定;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补助资金根据8个城市实有非农专业一二年级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人数的10%核定。(二)认定华成学校六次申报七个学期国家助学金拟受助学生人数及获得国家助学金财政拨款的证据。1、2007年秋季学期(1)华成学校申报2007年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拟受助学生审批汇总表,证明华成学校于2007年12月申报2007年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拟受助学生2006级401人、2007级351人,合计申报752人。(2)财政拨款凭证,证明吉林市财政局2008年3月14日向华成学校拨款564000元。2、2008年春季学期(1)华成学校申报2008年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拟受助学生审批汇总表,证明华成学校于2007年12月、2008年9月申报2008年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拟受助学生2006级393人、2007级159人、2008级311人,合计863人。(2)财政拨款凭证,证明吉林市财政局2008年10月18日向华成学校拨款647300元。3、2008年秋季��期(1)华成学校申报2008年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拟受助学生审批汇总表,证明华成学校于2009年3月申报2008年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拟受助学生2007级545人、2008级457人,合计1002人。(2)财政拨款凭证,证明吉林市财政局2009年4月2日向华成学校拨款751000元。4、2009年春季学期(1)华成学校申报2009年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拟受助学生审批汇总表,证明华成学校于2009年9月申报2009年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拟受助学生2007级352人、2008级457人、2009级134人,合计943人。(2)财政拨款凭证,证明吉林市财政局2009年10月26日向华成学校拨款707250元。5、2009年秋季学期(1)华成学校申报2009年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拟受助学生审批汇总表,证明华成学校于2010年3月申报2009年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拟受助学生2008级442人、2009级408人,合计850人。(2)财政拨款凭证,证明吉林市财政局2010年4���20日向华成学校拨款637500元。6、2010年春季学期和2010年秋季学期(1)华成学校申报2010年春季学期和2010年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拟受助学生审批汇总表,证明华成学校于2010年11月申报2010年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拟受助学生2008级1人、2009级403人、2010级78人,小计482人;申报2010年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拟受助学生2009级403人、2010级681人,小计1084人,两学期合计1566人次。(2)财政拨款凭证,证明吉林市财政局2010年12月2日向华成学校拨款844000元;2010年12月15日向华成学校拨款331000元,两次拨款合计1175000元。综上,华成学校六次申报七个学期国家助学金拟受助学生5976人次,按每人次750元,财政应拨款4482000元,实际获得国家助学金财政拨款4482050元。(三)认定华成学校申报和获得2009年秋季学期和2010年春季学期免学费资金财政拨款的证据。1、华成学校申报2009年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拟受助学生审批汇总表,证明华成学校于2010年3月申报2009年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拟受助学生2008级442人、2009级408人,合计850人。2、吉林市教育局出具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情况统计表,证明华成学校申报全日制一、二年级正式学籍在校人数850人,应免学费学生人数127人,应免金额25.4万元。3、财政拨款凭证,证明吉林市财政局2010年11月29日向华成学校拨款254000元。(四)认定华成学校申报和获得2010年秋季学期涉农专业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资金财政拨款的证据。1、华成学校涉农专业学员名单,证明华成学校申报涉农专业学员441名。2、吉林市教育局出具的2010年秋季学期涉农专业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情况统计表,证明华成学校申报涉农专业学生441人,按农村户籍15%、城市户籍10%的比例,核算享受家庭经济困难补助的学生人数为161人���每人每学期免学费1000元。(按免学费和困难补助政策,涉农专业441人,财政得拨款441000元;享受困难补助的161人,财政得拨款161000元,两项合计602000元。)3、财政拨款凭证,证明吉林市财政局2011年4月26日向华成学校拨款602000元。(五)认定华成学校2006级至2010级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学生人数的证据。1、华成学校2006级、2007级、2008级学生档案表;2009级幼师一、二、三班学生名册;2010级幼师一、二班全体同学信息登记统计表,证明华成学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人数:2006级197人;2007级90人;2008级68人;2009级68人;2010级其中幼师一、二班合计61人。2、证人魏某某(原华成学校2006级学生,2008年3月至2010年12月担任华成学校学籍管理老师)证实,我在华成学校读书期间,2006届有5个班(幼师班、物流班、模具班、数控班、汽车商务班),学生有200名左右。2006届学生档案表,应该是真实的。我在华成学校上班期间,每年在校生有100个左右。2008届、2009届、2010届的名册是我打印的,都是真实的在校学生。2007届名单虽然不是我打的,但是这些人我知道,也都是真实的在校学生。3、证人钟某、陈某、杨某(原华成学校2009级幼师一班学生)证实,其在华成学校上学期间,08届有3个班,60人左右。09届有三个幼师班,一班开始有26人,有中途退学的,最后剩16人;二班有24人,三班是内蒙班,有18人。10届有3个班,幼师一班32人,幼师二班29人,焊接班有20人左右。4、证人黄某某(华成学校2009届幼师三班班主任)证实,我在华成学校上班期间,每年学生一般100人左右。2008届幼师一班有20人左右,幼师二班班主任是我,23人。2009届有3个幼师班,一班班主任王露,学生约16人;二班班主任岳美宏,学生25人;三班是内蒙班,班主任是我,学生18人,我们班未领过贫困补助。2010届有3个班,幼师一班班主任刘芯萌,学生约30人;幼师二班班主任张金鹤,学生30人;焊接班班主任高凤敏,学生有10多个。5、证人刘某某(华成学校2010届幼师一班班主任)证实,我在华成学校工作期间,在校学生有100个左右。2009届有三个幼师班,一班学生16人,二班学生20多人,三班是内蒙古班,学生18人。2010届有两个幼师班,一班学生32人;二班学生30人左右,还有一个焊接班,学生10多人。6、证人张某某(华成学校2010届幼师二班班主任)证实,我在华成学校工作期间,在校学生一般100个左右。2009届有三个幼师班,一班学生16人,二班学生20多人,三班是内蒙古班,学生18人。2010届有二个幼师班,一班学生32人,二班学生29人,还有一个焊接班,学生10多人。(六)认定刁喜良骗取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学籍,冒充华成���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学生的证据。1、证人魏某某证实,华成学校助学金领取登记表记载的2006级401人、2007级351人、2008级457人、2009级408人、2010级681人领取助学金,之所以有这么多人领取助学金,是因为刁喜良让我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多录了不少学籍,多录的学籍都是刁喜良提供给我的,都是假的,因为这些学生没有来过我们学校。多录的学籍,我记得是真实在校学生人数的2倍左右。刁喜良提供的这些假学籍名单,录完学籍后弄到哪去不知道了,还有的资料,是刁喜良告诉我QQ号,我和松源职业技术学校、扶余职教中心、乾安职教中心的老师取得联系后,在QQ聊天窗口发过来的,现已无法找到了。华成学校发放助学金,给每个学生办一张银行卡,学生自己到银行取钱,有一些没有直接发放,用助学金抵交学费。2008年春季幼师二班助学金领取登记表上班主任签名是魏晓庆,这个字不是我签的,签名是假的,我不是班主任,也没带过班,这个班里的学生不是我们学校的,我都不认识,我认为这个助学金领取登记表是假的。2、关于2007年以联合办学名义骗取外校学生身份信息。(1)证人田某某(内蒙古赤峰市新惠现代职业学校校长)证实,证明华成学校与内蒙古赤峰市新惠现代职业学校不存在实际意义上的联合办学关系。2007年,刁喜良以联合办学名义骗取内蒙古赤峰市新惠现代职业学校200名左右学生的身份信息。(2)内蒙古赤峰市教育局职业与成人教育科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吉林市华成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登记表中的221人已于2006年与2007年分别在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新惠现代职业学校和内蒙古赤峰市阿鲁科尔泌旗民族职业高中注册,现已毕业。(3)内蒙古赤峰市新惠现代职业学校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校没有与华成学校实质联合办学。(4)证人孟某某(内蒙古开鲁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负责人)证实,2007年吉林华成学校的刁喜良和我们学校签订了联合办学协议。2008年我们送了3个学生,2009年我们送了9个学生到华成学校读书。学生的学籍注册和各项补助发放都由吉林华成学校负责。(5)证人马某某(扶余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教师)的证言及扶余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提供的联合办学协议、学生名册证实,2008年扶余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与吉林市华成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签过联合办学协议书。我们只给华成学校送过学生15人,其中在华成学校读书的9人,在吉林机电工程学校读书的6人。华成学校的234名扶余籍学生,只有9人是我们学校的学生,其余都不是我们学校的。(6)证人丁某某(乾安县职业教育中心主任)的证言及华成学校与乾安职业教育中心签订的联合办学协议书、学��名册可证实,乾安职业教育中心与华成学校是2008年联合办学的,该校一共给华成学校送了18名学生,华成学校学生名单中的50名学生,有32名学生不是他们提供的。(7)证人莫某某、哈某某(内蒙古阿鲁科尔沁旗民族职业高中的副校长和学籍老师)证实,华成学校与内蒙古阿鲁科尔沁旗民族职业高中不存在实际意义上的联合办学关系,2007年,刁喜良在内蒙古阿鲁科尔沁旗民族职业高中骗取100多名学生的身份信息。3、关于2008年以免费办中专毕业证名义骗取他人身份信息。证人吴某等21人证实,其没在华成学校领过助学金、贫困补助金。华成学校2008年秋季助学金领取表上与其身份证号相同的签字不是其所签。其中13人证明,2008年,其听别人说能免费办中专毕业证,不用上学,不用交学费,只要交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和照片就行,交过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和照���。4、关于2010年以免费办中专文凭、办证名义;2011年以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免费办农民短期培训班为名,骗取他人身份信息。(1)证人贺某等403名农民证实,2010年,华成学校的人说能免费办中专文凭、电工证、焊工证、农机驾驶证,不用交学费,只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和照片就行,很多农民为本人或子女办文凭和电工证等,把身份资料交给了华成学校的人;2011年春,华成学校为了应付检查,将磐石市吉昌镇的一些农民接到学校供吃供住免费培训三天;2011年3月,华成学校到汶水村村部培训过一天,有四个老师给讲的农机维修、种子鉴别、水稻种植、栽培技术;该些证人中,其中向华成学校提供过身份资料的人,均没在华成学校领取过助学金、困难补助金,在华成学校助学金、困难补助金领取表上与其身份证号相同的签名,均不是其��签。(2)证人贺某某等6人证实,2011年3月,刁喜良曾聘请吉林市农业机械化推广中心和吉林市农业科学院的教授和研究员,到华成学校和磐石市吉昌镇汶水村讲过有关农业课程,学员都是农民,不是在校中专生。(3)吉林市农业委员会出具的证实,证明华成学校从未向吉林市农业委员会申请过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基地培训认证,该学校不是吉林市农业委员会认定的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的培训基地。(七)认定骗取的贫困补助金没有发放的证据。1、证人钟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原华成学校2009级幼师一班学生)证实,09届幼师一班领取助学金登记表上的签名,不是其所签,其没有领取助学金,助学金抵学费了,表格上的学生都不是其班同学。其班学生一个也没领过贫困补助。2、证人黄某(华成学校2009届幼师三班班主任)证实,华成学校助学金档案中的4张08届幼师五班33名学生领取助学金登记表上面黄敬东的名不是我签的。我班有24人,多9个我不清楚,另外我们班是08幼师二班,不是五班。我们班的助学金发给学生,有一些没有发放的是用于抵学费了。我们班一个也没领过贫困补助。3、证人刘某(华成学校2010届幼师一班班主任)证实,华成学校2010届幼师5班助学金领取登记表上刘芯萌的名不是我签的,表格上的学生都不是我们班的学生。我们班的助学金是通过银行卡发放的,没有发的直接抵交学费了。我们班未领过贫困补助。4、证人张某(华成学校2010届幼师二班班主任)证实,华成学校2010届秋市场营销2班上张金鹤的名不是我签的,表上26名学生不是我班学生。我们班助学金银行卡都发给学生,没发的直接抵学费。我们班未领过贫困补助。(八)认定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款物及处理的证据。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情况说明等载明,公安机关于案发后扣押华成学校账户资金514734.28元、现金91980元,合计人民币606714.28元;扣押刁喜良丰田RAV4汽车1辆。上述扣押款物中,其中193108元用于退还华成学校在读学生学费。(九)被告人刁喜良供述和辩解。1、2011年7月8日供述和辩解:2007年国家出台一项政策,每年给在职业技术学校就读的学生每人发放1500元助学金,连续发放2年。当时,我校2006届在校生390多人、2007届300多人,其中退学50多名,没有取消学籍。我知道有助学金的时候,学籍已经报到教委了,市教委按照原有的学籍名单把已退学的学生助学金也审批下来了。当时办学是赔钱的,运转有困难就隐瞒了这件事,多领50多人助学金,共15万多元,用于学校费用支出。在此后的几年里,我开始有意制作一些假学籍,2008、2009届每届都有100个左右假学籍。真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学籍混一起辨不清,共套取国家助学金60多万元。制作假学籍的学生个人信息,是和我们联合办学的扶余、乾安、通辽开鲁职教中心提供的。因为这三家办学条件不成熟,无条件教授专业课,就业不如我学校。所以他们与我校联合办学,学员第一年基础课在联办学校就读,第二年专业课在我校就读,学籍在我校,毕业证由我校发放,助学金在我校领取。每年我校有50~60个学生是在联办学校学习,联办学校也有假学籍,也都骗取国家助学金。为了不让教育局发现,我们之间就互相打掩护。如果教育局问我校在校生为什么没有注册学籍的学生多,我就说那些学生还在联办学校念书,还没到我学校来。所以我就让联办学校帮我弄一些学生信息做假学籍。我校的在校生和联办的学生每届也就300人左右。2009年开始,城市家庭困难的学生也能享受同样待遇。2010年国家��出台新政策,在中专学校就读涉农专业的学生,由国家支付学费,每培训一名涉农专业学生,国家给培训学校2000元学费,同时享受国家助学金1500元,发放两年。涉农专业是新增专业,这样就可以把在校人数增多。为了骗取学生的信息资料,我到吉林地区的农村办培训班,告诉农民是免费培训、供吃供住,还给每个来培训的人员发200元钱。他们就到我这里来培训了。我把这些人的信息资料注册到我的学校,就成了我校涉农专业学员。2010年,我校注册441名涉农专业假学籍。按每人750元助学金,共计330750元。这样,我就领取了国家助学金,又不用发给这些人。我分别在磐石市吉昌镇、蛟河市新农乡两个教学点给农民上课,正常应该讲4个月课程,我聘请农科院老师只讲一个月课,造成这些人在学习的假象。农科院的姜浩老师讲水稻、张老师讲种子化肥、李老师讲养殖。��有就是通过齐文华联系的吉林市农机站的曹主任。2010届还有10多个退学的,没有取消学籍,我多领助学金约2万元。2010届有200多个学生,其有100多个学生在联办学校上课。2011年下半年才到我学校学习,所以在校生没有那么多。怕教委查,我就告诉学籍老师魏晓庆,说学生领助学金的签名登记表丢了,让她找几个学生补签一份。所以,现在的登记表都是补签的,原来真实的在校学生领取登记表内不包含假学籍部分,这份登记表都扔掉了。从国家发放助学金开始到现在为止,吉林市财政局共给我校拨530多万元,按国家规定发放助学金必须由银行代发,打到每个学生的卡里。我们学校把助学金打到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后,由他们代发。应该发给学生的助学金都打到学生的银行卡里了,学生自行支取,没有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的。这些年一共骗取国家助学金100多万元。多数款项投到学校买设备、校车,用于学校正常运转了,学生的学费不够给老师开支的,近些年招生难,每招一个学生得给招生老师2500元的招生费用,约有20~30万元用于个人平时生活开销,2011年初买一辆丰田RAV4轿车出差招生使用。假学籍的助学金银行卡在我手里,需要时一个卡一个卡把钱取出来。(2)2012年3月7日供述和辩解:2008年以后,国家成立了中专生学籍管理系统,我们学校报的学生学籍有193人出现重复现象,就取消了193名学生的学籍,只领了159人的助学金,但我在2008年秋又把学籍报上去了,并补发193人的助学金。(3)2012年3月8日供述和辩解:涉农专业的学生有助学金,我没发给他们,钱被我用于招生、教学上了。上报学籍名单是我决定的,我看过后签字盖章,然后报教育局的。我们学校的账户与我私人的钱款是互通的,学校缺钱时我往学校投资,我个人缺钱���从学校拿。(4)2012年9月6日供述和辩解:2008年以后,由魏晓庆负责录入学籍,有部分学籍名单是我直接交给魏晓庆的,还有一部分是我把对方QQ号告诉魏晓庆,她和对方联系后,从QQ号上发过来的。对方有乾安职教中心的丁主任、扶余职教中心的孙校长。127名学生的贫困补助,每人2000元,这笔钱我没发放,在学校账户中。以上证据,经查,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关联,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予以采信,足以认定被告人刁喜良诈骗的犯罪事实。此外,公诉机关还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1、吉林市教育局文件《关于吉林市华成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筹设的批复》,载明吉林市教育局于2006年5月29日同意筹设吉林市华成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校性质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举办者为广州华成商贸专修学校,法定代表人为刁喜良。2、《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载明吉林市教育局于2006年5月29日向吉林市华成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学类型中等专业学校,负责人校长刁喜良。3、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吉林市华成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为民办非企业。4、户籍证明,证明刁喜良的自然情况。5、抓获、破案经过,证明刁喜良于2011年7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6、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实,广州华成商贸专修学校在办学过程中欠下巨额债务,该校法人沈国松已不知去向,学校已被相关债权人控制,广州华成商贸专修学校与吉林市华成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办学协议的相关情况没有工作人员清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刁喜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报吉林市华成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受助国家助学资金学生人数的方法,骗取国家助学资金、涉农专业以及家庭困难学生免学费的行为,已构成诈���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刁喜良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证属实的证据不符,不予采纳。刁喜良所骗取的部分国家助学金已被公安机关追缴,社会危害相对减轻,可对刁喜良酌情从轻处罚。视刁喜良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刁喜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二、收缴被告人刁喜良在吉林市中环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的购房款437036元,折抵相应罚金。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刁喜良的犯罪所得,上缴国库。上诉人刁喜良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辩护意见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刁喜良无罪。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原审判决无异。本院认为:上诉人刁喜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报吉林市华成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受助国家助学资金学生人数的方法,骗取国家助学资金、涉农专业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财政拨款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关于上诉人刁喜良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辩护意见,经查,申报受助学生审批表、财政拨款凭证、在校学生档案、证人证言、关于国家助学资金相关文件、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刁喜良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刁喜良诈骗国家财政拨款的事实。刁喜良的上诉主张及辩护人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意见正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业德审 判 员  陈 刚代理审判员  孙海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俊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