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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垫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吕远,杨其容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程序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垫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吕远,杨其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垫法行非审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垫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垫江县桂溪镇桂西大道。组织机构代码00867821-1。法定代表人黄三奎,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建平,垫江县高峰镇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吕远,男,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垫江县。被执行人杨其容,女,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垫江县。申请执行人垫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垫计生征(2014)29025130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认为,被执行人吕远、杨其容于X年X月X日生育第一个子女吕某甲(系未成年人),X年X月X日生育第��个子女吕某乙(系未成年人),X年X月X日生育第三个子女吕某丙(系未成年人)。吕远、杨其容生育第三个子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15日对其作出了垫计生征(2014)29025130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8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其公告送达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垫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垫计生征(2014)29025130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垫计生征(2014)29025130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宏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