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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龙法平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鲍某与深圳山厦医院、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敏,深圳山厦医院,杨玉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龙法平民初字第547号原告鲍敏。被告深圳山厦医院。法定代表人李某伟。被告杨玉山。原告诉两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鲍敏、被告杨玉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山厦医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09年1月12日以医院发展添置设备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82921元。原告累计从2009年1月12日至2011年12月5日将182921元现金借给被告,并与被告约定随时还本付息。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分别持有。现借款已到期,被告未将此借款款项偿还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深圳山厦医院偿还借款182921元及利息(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09年1月12日暂计至起诉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深圳山厦医院未应诉答辩。被告杨玉山辩称:原告原来确实是在深圳山厦医院上班的,但借款数额我不清楚,都是财务去办理的,要把财务人员叫过来核对才知道,该是多少是多少。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深圳山厦医院聘佣员工。被告深圳山厦医院分别于2009年1月12日、2009年5月4日、2011年5月26日、2011年10月17日、2011年12月5日向原告出具《借据》及《收款收据》,写明分别向原告借款2921元、100000元、10000元、20000元、50000元,借据约定借款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可随时还本付息,被告杨玉山个人对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借据》加盖有深圳山厦医院公章及财务章,被告杨玉山也在上述《借据》中签名确认。被告深圳山厦医院的相关财务人员在《借据》的“会计”、“出纳”、“制单”等相关栏目中签名。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要求被告杨玉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杨玉山确认《借据》约定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时,被告杨玉山对《借据》中的签名及印章表示不敢确定真实性。上述事实,有借据、收款收据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深圳山厦医院欠原告借款本金182921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深圳山厦医院应当承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2921元的民事责任。至于借款利息,应以每次借款的本金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应清偿之日止,双方约定的年利率20%,原告请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借据中写明被告杨玉山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被告杨玉山依法应当对被告深圳山厦医院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的民事责任。被告杨玉山虽对《借据》中的签名及印章表示不敢确定真实性,但没有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借据》加盖有深圳山厦医院公章、财务专用章,有相关财务人员签字,且从实际情况看,现已有10多名债权人到本院起诉被告所提供的借据与本案原告提交的《借据》形式基本一致,故《借据》的真实性依法应予认定。被告深圳山厦医院未到庭应诉答辩,视为其放弃相关抗辩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山厦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借款本金182921元给原告鲍敏。二、被告深圳山厦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鲍敏借款利息(其中本金2921元的利息从2009年1月12日起计,本金100000元的利息从2009年5月4日起计,本金10000元的利息从2011年5月26日起计,本金20000元的利息从2011年10月17日起计,本金50000元的利息从2011年12月5日起计,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应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杨玉山对本判决的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的民事责任。四、驳回原告鲍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7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山厦医院负担,被告杨玉山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智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阳西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