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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执字第248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群罚金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2487-1号被执行人李群,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于**市**县,**文化,捕前住**市***区*幢*楼。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1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02年1月18日被逮捕。关于被执行人李群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02年5月13日作出(2002)城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以李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依职权对该判决的罚金刑部分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李群现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群目前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执行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2)城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对李群罚金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官静敏代理审判员  陈小龙代理审判员  王大宝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