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392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威尔赛特实业有限公司与鄢桂元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威尔赛特实业有限公司,鄢桂元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39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威尔赛特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君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茂淑,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海韵,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鄢桂元,男。委托代理人戴斐,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威尔赛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尔赛特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鄢桂元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威尔赛特公司与鄢桂元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关于工资问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威尔赛特公司确认其未支付鄢桂元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月24日期间的工资合计6397元,依法应予以支付,其不予支付该期间工资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威尔赛特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威尔赛特公司将鄢桂元开除出厂,开除的理由为鄢桂元未将送货单据交回给威尔赛特公司,导致威尔赛特公司无法收回货款,造成巨大损失。威尔赛特公司还提交了一张爱×星公司开具的罚款单和收款收据,罚款的理由则为鄢桂元没有及时跟进该公司的订单,致使威尔赛特公司延误交货,导致爱×星公司的生产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给爱×星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爱×星公司为此对威尔赛特公司作了罚款80000元的处罚。本院认为,爱×星公司开具的系收款收据,并非正规的发票,亦无相应的银行进出账记录印证,故本院对威尔赛特公司被罚款80000元的主张不予采信。威尔赛特公司无证据证明鄢桂元未将送货单据交回给威尔赛特公司,导致威尔赛特公司无法收回货款,造成巨大损失。故本院认定威尔赛特公司开除鄢桂元不符合法律规定,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000元(3500元×2)。威尔赛特公司主张的80000元的经济损失亦无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威尔赛特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威尔赛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张 永 彬审判员 王 晋 海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璇(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