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0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林卫建与珠海市建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082号原告:林卫建,男,汉族,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1814。被告:珠海市建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梁坚强。原告林卫建诉被告珠海市建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龙五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赖国清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卫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建龙五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派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0年10月至2014年5月间,于珠海市建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任职技术员,期间每星期工作6日,每日工作8小时,当中无违纪现象出现,也没有书面处罚现象。2014年3月被告知放假,后在5月底被告知因公司业绩不理想而辞退,经双方协议后工资及补偿金合计人民币17906元,按三期支付,分别为6月份支付6000元,7月份支付6000元,8月份支付5906元,但至今被告只支付了6月份的6000元,还有11906元已超过协议所定之支付日期尚未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其诉称提交如下证据:欠条一张。被告建龙五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至2014年5月期间,原告林卫建在被告建龙五金公司从事技术员工作,后因被告公司业绩不理想而被辞退。2014年6月12日,被告建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就拖欠的工资及补偿金问题与原告林卫建达成协议,并向原告林卫建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中载明:“珠海市建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欠林卫建2014年2月份工资3501元、3月份工资2099元、4月份工资1153元、5月份工资1153元及补偿金10000元,合共17906元。本公司安排分三个月付清,即2014年6月份付6000元;2014年7月份付6000元;2014年8月份付5906元。”该欠条加盖有被告公司印章。2014年7月3日,被告建龙五金制品向原告支付了6000元,但剩余拖欠的劳动报酬11906元至今未向原告林卫建支付。本院认为,被告建龙五金公司向原告林卫建立下《欠条》,表明被告建龙五金公司曾聘请原告林卫建工作,以及被告建龙五金公司尚欠原告林卫建劳动报酬的事实,但被告未按约定分期付款时间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至今尚拖欠原告劳动报酬11906元。由于被告建龙五金公司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也没有参加庭审诉讼,则视为对原告林卫建的主张放弃提出抗辩意见。原告林卫建与被告建龙五金公司之间是雇佣关系,原告林卫建要求被告建龙五金公司付清劳动报酬的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珠海市建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林卫建付清劳动报酬人民币1190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495元,由被告珠海市建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赖国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茵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