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禹行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张秀华与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华,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禹行初字第00023号原告:张秀华,女,1972年5月19日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高尚,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余志莹,该区应急办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华诉被告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不服房屋征收公告一案,本院审查后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秀华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秀华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秀华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代理审判员 王艳艳人民陪审员 姚 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童德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