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北民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陈春琴与冯亚丽、康利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1069号原告陈春琴,农民。被告冯亚丽。被告康利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琴与被告冯亚丽、康利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春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利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旭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