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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刑初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温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万刑初字第00474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某某,男,汉族,2014年7月1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王百策,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诉刑诉(2014)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国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某某及辩护人王百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温某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街晋祠路口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搜缴毒品冰毒一包(重约11.22克)。经鉴定,从被查获的毒品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没收凭证、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温某某在犯罪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温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两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婕人民陪审员  尹利平人民陪审员  赵少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