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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朱某确认收养关系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杨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满城县国土局职员。被执行人杨某,农民。被执行人徐某,农民。朱某与杨某、徐某确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安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二被执行人十日内将吴伯纳交还朱某抚养。该案依申请执行人朱某申请,于2014年3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期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做出的(2013)安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会红审判员  张英辉审判员  韩铁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