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磐民执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江、秦艳香与许洪波、孙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江,秦艳香,许洪波,孙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磐民执字第693号申请执行人刘江,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秦艳香,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许洪波,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凤,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刘江、秦艳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磐民二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899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江、秦艳香与被执行人许洪波、孙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1250.00元由被执行人许洪波、孙凤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中华代理审判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