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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与广州市千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125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广州市千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259号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618号。法定代表人:钱建平,厂长。委托代理人:童铃,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冲,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千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36号802房。法定代表人:刘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承志,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吴秀莲,该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被告广州市千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负担。审 判 长  童宙轲审 判 员  宋薇薇代理审判员  朱 颖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