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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1095号-110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优视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110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优视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1095号-1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优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俞永福,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张强,董事长。原审被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何小鹏,总裁。上诉人优视科技有限公司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369号-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查过程中,上诉人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优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志刚审判员  季 红审判员  孙克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飙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