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刑执字第34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陈霖非法经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霖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沈刑执字第3493号罪犯陈霖,男,196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市康家山监狱服刑。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2)和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霖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市康家山监狱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市康家山监狱认为,罪犯陈霖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截至2014年7月31日,罪犯陈霖多次获记功、表扬奖励;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霖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财产刑未执行,减刑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霖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洪成审 判 员 秦艳芳代理审判员 项 前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传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