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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法民初字第057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景志清与谢建辉、重庆建辉机械化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5782号原告景志清,男,194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蔡雪川,重庆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建辉,男,196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卓亨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钟明武,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建辉机械化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向乐村86-1-3-3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8969-8。法定代表人谢建辉,重庆卓亨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明武,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志清与被告谢建辉、重庆市建辉机械化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志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景志清负担。审判员  胡宇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