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梨执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河信用社与方向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河信用社,方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梨执字第639号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河信用社。被执行人方向明,男,1960年6月2日生,汉族,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梨郭民督字第29号支付令,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梨郭民督字第29号支付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再对本案予以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忠禄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