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佳执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张亚芳诉贾秀敏、王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芳,贾秀敏,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佳执字第00076号申请执行人张亚芳,女,汉族。被执行人贾秀敏,女,汉族。被执行人王磊,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张亚芳与贾秀敏、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3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4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0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6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贾秀敏、王磊给付申请执行人张亚芳借款人民币45万元,利息酌情给付人民币15万元(案款已全部兑现于申请执行人,该案款本息均由被执行人王磊母亲武利琴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0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650元。均由被执行人贾秀敏、王磊承担。现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30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武生审判员 柴小荣审判员 高 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樊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