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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衢开民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开化县国土资源局与郑根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国土资源局,郑根富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衢开民初字第539号原告:开化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芹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江涌,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刚,浙江援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根富,农民。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受理原告开化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告郑根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发出受理案件与缴费通知书给原告,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方小兵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淑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