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右民特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向本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张文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右民特字第14号申请人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莲,广西澄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文革,男,1966年8月8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受理申请人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向本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文革用于借款抵押的商铺进行拍卖、变卖,同时要求对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申请人称,2011年9月2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张文革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张文革发放借款110万元,期限36个月。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约定被申请人张文革以其所有的位于百色市江滨二路金湾广场泰和苑第5幢C3号的商铺(房产证号:百房权证桂百字第000564**号)所有权为上述贷款本金、利息作为抵押担保。被申请人张文革于2011年9月26日就抵押事宜办理了他项权登记,房屋他项权利人为申请人,证书编号为:桂百房他证百字第000221**号。申请人依约于2011年9月27日向被申请人张文革发放了借款110万元,但是,贷款发放后,被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14年9月22日,仍欠申请人借款本金110万元,利息93031.59元,共计1193031.59元。申请人多次追索未果。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被申请人张文革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不存在争议。被申请人张文革的抵押房产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被申请人张文革未按约定的期限还款,申请人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对被申请人张文革涉案抵押房产[百色市江滨二路金湾广场泰和苑第5幢C3号的商铺(房产证号:百房权证桂百字第000564**号)],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1193031.59元借款本金、利息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二、案件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张文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玲华审 判 员 黄建和人民陪审员 黄凤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振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