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象法执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象法执字第72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李某申请执行张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己通知桂林市房产管理局协助执行将桂林市象山区环城南二路18号“幸福.家”小区23号楼1-1-1号房屋所有权办为张某、李某二人共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象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先勇审判员 李隆清审判员 徐忠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瑞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