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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京非诉行审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与许建勇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2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镇江市国土资源局,刘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京非诉行审字第17号申请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所在地址镇江市南徐大道60号。法定代表人戴非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祝迪。委托代理人邱金芳。被申请人刘小勇。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了镇国土资监处京(2014)008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退还非法占用的京口区谏壁街道雩北村村民委员会2297平方米土地;没收上述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罚款人民币45940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镇国土资监处京(2014)008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隽代理审判员 景欣人民陪审员边荣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