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120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孟×与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12013号原告孟×,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被告尹×,女,1983年2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与被告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苏 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谭紫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