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民裁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艳诉被申请人韩建国诉前保全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乌民裁字第175-1号申请人王艳,女,汉族,1985年9月15日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个体户。被申请人韩建国,男,汉族,1983年6月6日生,现住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西函岭乡,个体户。本院受理申请人王艳诉被申请人韩建国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王艳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韩建国所有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案外人孟宪发用自己所有的奥迪牌汽车一辆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对被申请人韩建国所有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予以扣押。2、对案外人孟宪发所有的奥迪牌汽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院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呼 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特木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