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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执字第0200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13)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李锦明,杨小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2000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明华。被执行人李锦明。被执行人杨小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岳民初字第029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李锦明、杨小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锦明、杨小宁在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即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李锦明、杨小宁至今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中联牌混凝土泵车三台,车架号、发动机号分别是:WDANHCAA6BL592208,54194400787771;WDAKHCAA2BL579295,54194400778495;YS2P8X428B2072094,DC1206L026700585;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锦明、杨小宁的银行存款69925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6992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和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榕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