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峰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杨俊海与李清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海,李清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峰民初字第801号原告:杨俊海。被告:李清友。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俊海诉被告李清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俊海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俊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俊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俊海负担。审判员 柳风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