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三法民一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2014)佛三法民一初字第447号陈国能,刘承书与陈渝,田增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能,刘承书,陈渝,田增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三法民一初字第447号原告陈国能,男,1938年1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市。原告刘承书,女,1942年10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市。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赖XX。被告陈渝,女,1977年2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田增福,男,1977年4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陈国能、刘承书诉被告陈渝、田增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荣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陈国能、刘承书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赖XX、被告陈渝、田增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国能、刘承书诉称,被告陈渝为两原告之女。两被告于2002年结婚、2003年4月15日生子。2006年12月前,两被告的儿子一直寄养在两原告家,购买奶粉、尿不湿等生活必需品和住院治病的全部费用由两原告垫付。2008年,被告田增福考取研究生,两原告垫付学费30000元。2009年,两被告为买房向两原告借款50000元。2012年,两被告为买车向两原告借款20000元。两被告尚欠两原告以下款项:1.2003年4月至2005年3月,购买尿不湿、奶粉的费用18000元;2.2003年4月至2013年3月,保姆费120000元;3.2003年4月至2006年3月,医药费48000元;4.2005年至2006年12月,幼儿园学费4400元;5.2009年2月,买房借款50000元;6.2009年至2011年,研究生学费30000元;7.2012年3月,买车借款20000元,合计290400元。两被告曾偶尔提出还钱,但考虑到两被告的经济状况,两原告表示等两被告有钱后再还。2013年,两被告感情生变,被告田增福拒绝承认上述借款。故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290400元;2.两被告负担诉讼费。被告陈渝辩称,两被告的儿子从出生到四岁都由两原告照顾,两被告没有给付抚养费。两被告为买房买车向两原告借款100000元,一直未还。所欠两原告款项属实,愿意用位于三水区XX的房屋折价归还。被告田增福辩称,涉案款项不是民间借贷,而是家庭成员间的相互扶助。本案也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只因两被告发生离婚纠纷,两原告才索要相关费用。两原告的诉请中关于为买房、买车、交学费所借的100000元属实,可以归还,但关于小孩的保姆费、医疗费以及购买奶粉、尿不湿的费用没有相应单据证实,这些款项也不属于债务,不予认可。被告陈渝是两原告的女儿,与两原告存在利害关系,其意见不能代表被告田增福的意见。经审理查明,两原告是被告陈渝的父母。两被告于2002年登记结婚、2003年4月15日生育儿子陈XX。2006年12月前,陈XX一直随两原告生活。2013年9月,被告田增福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与被告陈渝离婚。该案开庭时,被告陈渝提出尚欠其父母的370000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田增福为反驳被告陈渝的主张,出示了原告刘承书于2013年2月24日自书的账目清单一份。该账目清单载明两被告欠原告刘承书:买房借款50000元、读书借款30000元、买车借款20000元、十年保姆费120000元、医药费48000元、三年尿不湿和奶粉费用18000元,合计286000元。2013年12月10日,本院作出(2013)佛三法西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两被告离婚。2014年9月1日,两原告以两被告欠上述款项286000元及另欠已垫付的幼儿园学费4400元合计290400元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本院认为,两被告是两原告的女儿和女婿,本案是基于这一特殊身份关系引发的民事纠纷。原告刘承书自己书写的账目清单,未经两被告签字确认,没有证明力,不能证明两原告欲证事实。虽然被告田增福在离婚诉讼中提交了该账目清单,但其提交账目清单的意图不是为了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的金额,不能因此认定被告田增福对该账目清单的全部内容予以认可,且离婚诉讼的判决书也未确认两被告共同债务的金额,因此,该账目清单不能成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定案依据。对账目清单中关于买房借款50000元、读书借款30000元、买车借款20000元的事实,两被告均予以确认,本院依法认定两原告与两被告就该三笔借款的民间借贷关系已经成立并生效。上述借贷关系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当共同偿还上述借款共100000元。对账目清单中关于下欠保姆费、医药费、奶粉等费用的事实以及两原告主张另欠幼儿园学费4400元的事实,被告陈渝予以承认、而被告田增福予以否认,鉴于被告陈渝与两原告存在特殊身份关系,被告陈渝的上述承认行为对被告田增福不发生效力。两原告帮两被告照顾孩子,倾注了大量心血,支出了一定费用,为外孙的健康成长和子女的事业进步作出了巨大贡献,理应受到尊敬。虽两原告为外孙支付了一定数额的抚育费用,但两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在支付上述费用的问题上与两被告形成了借贷合意,不能认定双方之间就此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故两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幼儿园学费、保姆费、医药费、奶粉等费用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渝、田增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陈国能、刘承书清偿借款本金合计100000元;二、驳回原告陈国能、刘承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828元,由被告陈渝、田增福共同负担974元,原告陈国能、刘承书负担185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凤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