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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许成哲与龙井市华文实业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成哲,龙井市华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许成哲,男,1955年10月1日生,朝鲜族,延边华文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住龙井市。被执行人龙井市华文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明云,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许成哲与被执行人龙井市华文实业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许成哲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龙劳人仲调字(2014)第20号仲裁调解书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龙执字第311号执行案件对龙劳人仲调字(2014)第20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成一执行员  崔 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敬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