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普民初字第268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贾某与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普民初字第2686号原告:贾某,无业。被告:温某,现羁押于大连市姚家强制隔离戒毒所七大队,身份证号码:2102221979********。原告贾某诉被告温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被告温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于2004年5月31日婚生一子温轩。因双方感情不和,原告曾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普民初字第4264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予原告贾某与被告温某离婚”。现半年已过,原被告已无感情可谈,无法一起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温轩由被告抚养。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我已经知道自己的错误,我的羁押期还有三、四个月就期满了。希望能给我一个挽回婚姻、弥补家庭的机会。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于2004年5月31日婚生一子温轩。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已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普民初字第4264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予原告贾某与被告温某离婚”。现原告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在其已经深刻认识自身错误的情况下,希望法院能够有一个弥补家庭、挽回婚姻的机会,故不同意离婚。另查,被告温某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现已羁押了一年半,可能提前释放。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结婚证、户籍证明、(2013)普民初字第4264号民事判决书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夫妻应相互尊重、相互爱护,共同维护婚姻关系。原、被告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是在所难免的,而被告于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普民初字第4264号民事判决后至今一直羁押于大连市姚家强制隔离戒毒所,没有机会修复夫妻感情。相信被告在戒毒期满回家后,夫妻双方互谅互让,相互信任,遇到矛盾��时交流,是可以和好如初的。且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法律规定准予离婚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贾某与被告温某离婚。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贾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文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