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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温知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郭德平与朱世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德平,朱世平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温知民初字第254号原告郭德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汪丽敏。被告朱世平。原告郭德平为与被告朱世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于当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德平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郭德平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德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德平负担。审 判 长  潘爽爽审 判 员  蔡卓森人民陪审员  李超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