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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布XX申请宣告闵XX死亡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布XX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云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布XX,男,生于2003年12月8日,回族,学生,住云县。指定监护人布X荣(系布XX的伯父),男,生于1968年8月12日,小学文化,回族,务农,住云县。申请人布XX要求宣告闵XX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布XX于2013年9月2日起诉来院称,其母闵XX因患精神病于2004年7月离家出走,迄今已9年之久,经家属多方寻找杳无音信,至今下落不明无生还迹象,特申请人民法院宣告闵XX死亡。经查:闵XX,女,生于1980年12月16日,彝族,原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出走前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晓街乡快乐村委会平村村民小组。与申请人布XX系母子关系。2004年7月闵XX离家出走,经家属多方寻找,下落不明。本院受理布XX的申请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10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第八版上发出寻找闵XX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闵XX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云县晓街乡快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户口簿》、《户口证明》、《人民法院报》刊登的本院公告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闵XX自2004年7月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其子布XX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闵XX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学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顺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