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萨法执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大庆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常宝物业服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常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萨法执字第394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常宝。本院在执行(2014)萨法执字第394号大庆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常宝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常宝已经自动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民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同岩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春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