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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26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冯治勇与苗立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治勇,苗立良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2602号原告冯治勇。被告苗立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治勇与被告苗立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苗立良位于高密市柴沟镇土庄驻地房屋一套,房权证号为:潍高房权柴沟字第0007518号。查封期间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或设定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訾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