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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巨执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魏玉祥申请协助房产过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4)巨执字第1145号申请执行人魏玉祥,男,1962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玉祥协助房产过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向房屋登记部门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本案应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巨民一初字第1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王冰心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晓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