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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顺法立民催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余姚市中建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姚市中建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顺法立民催字第137号申请人余姚市中建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彩娟。申请人余姚市中建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8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余姚市中建电器有限公司遗失其持有的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清算中心银行承兑汇票壹张(票据号码:3140005125338166;金额:150000元;出票人:佛山市顺德区爱德电气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中建电器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7月4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1月4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余姚市中建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余姚市中建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顾   玮   琦审判员 何杰才审判员徐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   璟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