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执字第362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李孔峰、李莹莹等与上海康华衣帽有限公司、刘琼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孔峰,李莹莹,李锐,刘琼芳,上海康华衣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执字第3628号申请执行人李孔峰,男,1964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申请执行人李莹莹,女,1995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申请执行人李锐,女,1985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执行人刘琼芳,女,1969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上海康华衣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李宪彰,董事长。原告李孔峰、李莹莹、李锐诉被告刘琼芳、上海康华衣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8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刘琼芳、上海康华衣帽有限公司不履行民事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李孔峰、李莹莹、李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康华衣帽有限公司支付428,000元、违约金2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地址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此,本院赴被执行人上海康华衣帽有限公司位于松江区盛龙路XXX号XXX号楼XXX楼的经营地实地执行,发现被执行人上海康华衣帽有限公司因涉案较多,其所有经营生产设备已被上海市闵行区法院查封在先,故本院难以处置。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康华衣帽有限公司位于松江区斜径路XXX号房屋内的服装及布匹,目前正在评估拍卖中。此外,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还对被执行人上海康华衣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宪彰采取限制出境强制措施。执行中,本院又至上海市社保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刘琼芳工作单位为上海金美帽业有限公司,本院已裁定扣留提取其每月工资1,300元以偿还债务。除此以外,本院还通过本市房产交易中心、车辆管理所、证券交易所、银行等金融机构集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康华衣帽有限公司、刘琼芳在本市辖区有房产、车辆、股票、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故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民事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孔峰、李莹莹、李锐与被执行人刘琼芳、上海康华衣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管忠辉审判员 陈长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