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邳碾执字第028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魏忠正侵权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忠正,魏宝哲,魏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邳碾执字第0289-1号申请执行人魏忠正,农民。被执行人魏宝哲,农民。被执行人魏冬,农民。申请执行人魏忠正与被执行人魏宝哲、魏冬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1年11月30出(2011)邳碾民初字第0359号民事判决书:魏宝哲、魏东赔偿魏忠正车辆损失235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0年12月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23500元计算);魏宝哲、魏东互负连带责任;张华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魏忠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魏宝哲、魏冬共同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工商登记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人民法院的调查。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认可人民法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邳碾执字第028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国权执行员  张 坤执行员  杜万亮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滨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