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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汝民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韩某某、韩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韩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607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文盲,农民。委托代理人靳志远,汝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韩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原告长子。被告韩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原告次子。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女,初中文化,农民,系韩中建之女,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韩某某、韩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自愿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小丽审 判 员  申山虎人民陪审员  魏颜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亚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