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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樊城执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许某与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执字第00094号申请执行人许某。被执行人乐某。许某申请执行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鄂樊城民二初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某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鄂樊城民二初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大鑫审判员  马宏成审判员  罗少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云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