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0084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柳晓强与西安丰豪门窗有限公司,于二鹏劳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晓强,西安丰豪门窗有限公司,于二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0849-1号申请执行人柳晓强。被执行人西安丰豪门窗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石化大道雷塞村北法定代表人张俊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磊。被执行人于二鹏。柳晓强与西安丰豪门窗有限公司,于二鹏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一初字第009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柳晓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丰豪门窗有限公司,于二鹏支付70705.74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633元、执行费97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西安丰豪门窗有限公司名下有东风牌小型汽车一辆,经查被执行人西安丰豪门窗有限公司,于二鹏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柳晓强向本院提出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4)新执字第00849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安坤审判员 朱 评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党 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