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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蔡云涛与赵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云涛,赵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朝民初字第468号原告蔡云涛,男,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委托代理人赵越,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亚军,男,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蔡云涛诉被告赵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云涛委托代理人赵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亚军经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现期限届满,被告未到庭,故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云涛诉称:2012年2月15日之前,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碍于朋友面子和对朋友的信任,原告分三、四次借给被告款项共计人民币650,000.00元。2012年2月1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借款事实,并空头答应借款年利率为30%,2013年2月15日连本带利一次性全部偿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推托至今。现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650,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赵亚军在答辩期内未提出书面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5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2012年2月15日借蔡云涛人民币陆拾伍万元整(现金),借款人赵亚军。现原告以此款至今未还为由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及其配偶张桂云承担民事责任,后经核实,被告与其配偶张桂云于2000年5月23日在婚姻登记机关已办理了离婚登记,原告便撤回了对张桂云的诉讼,仅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本院认为: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条”的证据,该证据应视为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原告所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借款后,长期推拖不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亚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蔡云涛借款人民币650,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0.00元及公告费260.0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长顺代理审判员  江佰彦人民陪审员  石一刚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曲 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