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前民执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与张百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张百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前民执字第7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被执行人张百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与被申请执行人张百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市忠信公证处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2013)吉长忠信证经字第12149号执行证书。该执行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30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5797.6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忠信公证处(2013)吉长忠信证字第12149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雪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