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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开民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洛阳家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陈占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家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占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开民初字第558号原告洛阳家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利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保民,男,汉族,特别授权。被告陈占国,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家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占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洛阳家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洛阳家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审判员 张 衡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来亚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