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民初字第016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初字第01642号原告贾某某。被告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彦战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卜潇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