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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238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2386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张洪亮。被告梁某。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洪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张某乙。因双方自认识到登记结婚均常年生活居住在临沂市罗庄区,为生活方便,双方于2011年7月12日购买位于罗庄区阳关翠湖嘉园8号楼1单元301室房屋一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使用。自2013年起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已分居生活至今。为此请求法院判决或调解原、被告离婚,判决或调解双方婚生子女抚养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梁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婚生女孩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原、被告婚后购买的临沂市罗庄区沂州阳光翠湖嘉园8号楼1单元301室房屋一套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房屋分割款3万元。原、被告双方无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共同债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张某乙。婚后原、被告偶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造成夫妻感情不和睦。2014年4月份,被告梁某曾向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又撤回起诉。此后,双方关系仍未能改善,为此,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生女孩张某乙现跟随被告梁某生活,原告同意孩子继续跟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临沂市罗庄区沂州阳光翠湖嘉园8号楼1单元301室房屋一套,原告同意房子归其所有并支付被告房屋分割款3万元。原告主张2011年7月份其向案外人孙建伟借款20万元,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对此不予认可。2012年孙建伟向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甲偿还借款20万元,2012年4月10日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出具(2012)临罗民初字第104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张某甲偿还该笔借款。再查明,原、被告无需法院处理的婚前个人财产及其他婚后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根据当事人的陈述、(2012)临罗民初字第1048号民事调解书、《购房协议书》、《房地产买卖契约》及庭审调查笔录所认定,现均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和睦,现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且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准许。关于子女抚养,因张玉钰现跟随被告梁某生活,且原、被告均同意婚生女孩张玉钰跟随被告生活,张玉钰继续跟随被告梁某生活为宜。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是原、被告双方的法定义务,不因婚姻关系的变更而终止,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结合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及双方当事人的收入状况,原告每月负担抚养费400元为宜。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即临沂市罗庄区沂州阳光翠湖嘉园8号楼1单元301室房屋一套,原、被告均同意房子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房屋分割款3万元,系双方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主张婚后有共同债务20万元,因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且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不予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梁某离婚。二、原、被告所生女孩张玉钰跟随被告梁某生活,原告张玉钰每月负担抚养费400元,自2014年11月始至张玉钰年满18周岁之日止。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2014年11月、12月的子女抚养费800元,自2015年起每年6月10日前支付当年度抚养费。离婚后,原告对婚生女享有探望权。三、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临沂市罗庄区沂州阳光翠湖嘉园8号楼1单元301室房屋一套归原告张某甲所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梁某房屋分割款3万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150元、被告梁某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兆利审 判 员  赵泽浩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