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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初字第29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与戴勇才、戴瑜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戴勇才,戴瑜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初字第29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住所地漳浦县。法定代表人何国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跃兴,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系原告的员工。委托代理人戴鹏程,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系原告的员工。被告戴勇才,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戴瑜章,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下称农行漳浦支行)诉被告戴勇才、戴瑜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炎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许跃兴、戴鹏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勇才、戴瑜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行漳浦支行诉称,原告与两被告于2009年10月23日签订《个人最高额自助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戴勇才发放贷款为5万元整,期限为3年。借款合同对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原被告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均作了详细的规定。被告戴瑜章作为担保人,同意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时足额提供借款给被告戴勇才,但在借款期届满后被告戴勇才却没有依照约定按时归还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戴勇才拒不偿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戴勇才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9998.68元及利息15175.07元(利息暂算至2014年8月7日),此后按年利率7.434%×130%的罚息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为止。2、被告戴瑜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戴勇才、戴瑜章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3日,原告农行漳浦支行与戴勇才、戴瑜章签订《个人最高额自助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农行漳浦支行在2009年10月23日至2012年10月22日期间,向被告戴勇才提供人民币5万元的可撤销的自助借款额度。借款人可在贷款人提供的借款额度内通过自助借款方式,循环使用借款额度。单笔借款期限不超过1年,借款期限在6个月至1年的,年利率为7.434%。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款的,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30%计收罚息。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被告戴瑜章对上述借款负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戴勇才共计有39998.68元的本金及15175.07元的利息未能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个人最高额自助借款合同》、保证人的保证承诺书、工作证明原告提供的欠款清单等证据加以证实。被告戴勇才、戴瑜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上述证据质证的权利。上述证据经出庭当事人质证后本院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农行漳浦支行与被告戴勇才、戴瑜章之间签订的《个人最高额自助借款合同》合同合法有效,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戴勇才负有清偿借款的义务。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戴勇才未能按约定偿还借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拒绝归还欠款,原告农行漳浦支行据此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戴勇才偿还借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支持。对于利息部分的诉请,因双方有约定,且约定的利率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被告戴勇才理应依约支付利息,因此,原告农行漳浦支行对利息部分的诉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亦予以支持。被告戴瑜章作为被告戴勇才借款的担保人,因合同中已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戴瑜章应按连带责任履行担保义务,原告农行漳浦支行要求被告戴瑜章对被告戴勇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法律依据,亦予以支持。被告戴勇才、戴瑜章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戴勇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9998.68元及利息人民币15175.07元,并支付从2014年8月8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清偿之日止以本金39998.68元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7.434%×1.30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戴瑜章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79元,减半收取589.50元,由被告戴勇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时,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的同等金额(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的金额),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受理费。审判员  陈炎锋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艺真附相关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 来自: